临汾禁燃烟花爆竹规定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10月起施行

临汾禁燃烟花爆竹规定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10月起施行

作者:[王文辉]  来源:[]    发布时间:[2017-10-11 21:38:54]

    (秦晋中原网  王文辉  报道)10月11日上午,临汾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临汾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联合举办新闻发布会:《临汾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和《临汾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临汾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国平、临汾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张应钦、临汾市公安局副局长卢鹏翔、临汾市文化局调研员王军出席新闻发布会。14家驻临媒体和临汾市的相关媒体参加了此次新闻发布会。新闻发布会由临汾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苏文龙主持。
    据悉:临汾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17年6月27日通过的《临汾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和《临汾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于2017年9月29日审议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闻发布会上,临汾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国平从制定《规定》和《办法》的必要性、法规的主要内容、各级人民政府全力促进《规定》和《办法》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三个方面进行了发布。
    自2016年入冬之后,临汾市大气污染严重,空气质量持续恶化,直接影响到该市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引起全市上下的高度关注。去年12月27日,市政府发布了《临汾市关于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和《倡议书》,号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不燃放烟花爆竹,号召广大群众文明过节,不放或少放烟花爆竹,同时采取宣传发动、案件查处等措施,严厉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取得了明显成效。2017年2月17日,临汾市委批转了《临汾市四届人大及其常委会2017年立法计划》,决定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进行立法。制定《临汾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既是践行绿色发展理念、保护国家集体财产的有力举措,也是推进大气污染和噪声污染防治、建设文明临汾的现实需要,对于改善该市空气环境质量、减少火灾和伤人事故、减少噪声污染,都将起到积极作用。
    《临汾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共十六条,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和依据、概念、适用范围、禁放区域、部门职责、法律责任、生效时间等。(一)规定了禁放区域。《规定》第四条:“禁止在临汾市中心城区燃放烟花爆竹,中心城区范围为:东至东外环—108国道、南至南外环—108国道、西至公路西环(临夏线)、北至公路北环—108国道,含上述四条道路。”明确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主要采用规划局提出的临汾市中心城区155平方公里范围,同时明确了绝对燃放区域,第五条明确了七类绝对禁止燃放地点,所列地点为任何单位、个人在任何时间都不允许燃放烟花爆竹。(二)确定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职责。《规定》明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职责,第八条第一款“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按照职责划分各部门之间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确保禁燃目标的实现。同时规定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机构等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三)明确了查处违法燃放的主体。《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给予处罚”。明确了查处违法燃放的执法机关为公安机关。(四)规定了特殊情况下的燃放要求。《规定》第十条对此做了规定,将特殊情况下的燃放限定在重大公共活动和重大节日期间,并授权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发布公告。
    临汾市历史悠久,文化厚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大市。目前,通过先后五批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和传承人申报工作,该市共有国家级项目21项、省级项目114项、市级项目300项、县级项目436项,国家级传承人5名、省级传承人112名、市级传承人279名、县级传承人397名,市级项目和传承人总数名列全省第一。制定《临汾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对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临汾历史文脉、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临汾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共五章二十六条。第一章为总则部分,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保护原则以及主管部门等;第二章、第三章分别规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职责、保护措施;第四章为法律责任,对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设定了处罚;第五章为附则,规定了《办法》的生效时间。(一)明确了主管部门和保护机构职责。《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第二款规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应当在同级文化主管部门的领导下,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等工作。”(二)规定了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具体职责。《办法》第九条从七个方面规定了主管部门应履行的保护职责。同时《办法》第十一条还对教育、财政、规划等九个相关部门的职责作了具体的规定。(三)确定了保护措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在尊重当地居民意愿的前提下,可以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制定专项保护规划,实施区域性整体保护;”第十五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措施作了分类规定,包括抢救性保护、生产性保护、知识产权保护、记录性保护、传承性保护等五个方面。同时《办法》第十七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的保护措施也作了明确规定。
临汾禁燃烟花爆竹规定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10月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