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这个信息,不二君想说,现在快递公司赚钱不易,且赚且珍惜。同时也提醒各个快递网点,寄递安全任何时候不能忽视,收寄验视每时每刻不能松懈,这样既不给自己找麻烦,也不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下面我们看新闻。近日,烟台一家快递企业因未落实法定责任,领到了20万元罚单。愿意与小编交流请加微信ex2150。
据了解,该罚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对违法企业开出的全省第一张巨额罚单。
6月14日,烟台市反恐办根据线索查明,犯罪嫌疑人吕某使用虚假姓名,先后多次通过某快递公司发送违禁品,已涉嫌犯罪。该快递公司未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也没有对邮寄物品进行安检或开箱验视,未能如实登记寄递客户身份和物品信息,对禁止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物品予以寄递。烟台市反恐办遂下达通报,要求主管部门对相关企业进行调查处理。
7月5日,烟台市邮政管理局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条、第八十五条规定,对该快递公司处以20万元的行政罚款,同时对法人代表宋某、主管负责人董某、直接责任人孙某分别处以1万元、3万元、1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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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20条、85条对物流运营单位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第二十条 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不得运输、寄递。
前款规定的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
第八十五条 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未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的;
(二)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予以运输、寄递的;
(三)未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的。 (转自快递之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