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临汾经济开发区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

关于临汾经济开发区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9-14 22:16:10]

关于临汾经济开发区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
(2017年7月28日临汾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落实山西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发区改革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晋发〔2016〕50号)精神,规范和保障开发区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临汾经济开发区改革发展需要,现就开发区有关行政管理事项决定如下:
 
    一、本决定适用于临汾经济开发区管辖范围。开发区的具体四至和面积依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范围确认。
 
    二、临汾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临汾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协调开发区的改革发展和体制机制创新,组织制定实施与经济发展相关的政策措施。
 
    (二)组织编制开发区的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组织编制、审批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及其调整事项,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实施。
 
    (三)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程序申报开发区内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拟定土地出让(划拨)、收回、处置等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程序办理相关事项。
 
    (四)在开发区内行使相应的综合    经济管理权和相关行政管理权,具体事项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或者委托,管委会在开发区内行使相应的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行政管理职权。
 
    四、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开发区内设立的直属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服务开发区经济发展和开发建设,在开发区实施的相关行政管理活动中,应当接受主管部门和管委会的领导。
 
    五、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应当支持开发区的经济发展和开发建设。鼓励开发区管委会在行政管理体制机制方面进行改革创新。开发区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开发区内的社会事务管理。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开发区所在地人民政府按职责权限负责除本决定第二条之外的其他行政管理事项。
 
    六、市人民政府依法授权或委托开发区的行政管理事项,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授权或委托开发区的行政管理事项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
 
    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对赋予开发区的相关职权,负有监督与指导职责。
 
    七、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转自2017年9月13日临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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