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经济开发区鼓励投资优惠办法(试行)

临汾经济开发区鼓励投资优惠办法(试行)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8-16 22:27:27]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临汾市委书记岳谱煜,临汾市委副书记、市长刘予强和市直有关部门负责人,临汾经济开发区,洪洞县委县政府等领导出席了临汾开发区(洪洞•甘亭)工业园智能制造•智慧工厂项目建设推进大会


临汾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郑育敏在讲话


2017年6月9日上午,临汾开发区(洪洞•甘亭)工业园智能制造•智慧工厂项目建设推进大会在园区隆重举行


洪洞县委书记郑步电和临汾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郑育敏共同为华翔公司、沃特玛和飞虹公司授牌






临汾经济开发区办公大楼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山西省关于改革和创新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晋政办发[2017]39号)、《临汾市关于改革和创新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临办发[2017]32号)精神,大力发展我区主导产业,提升我区核心竞争力,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鼓励对象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引进符合本区产业导向的现代工业、现代服务业、科技创新产业等项目(包括外资项目),项目所属企业或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有健全的财务制度,且工商注册、税务征管关系和统计关系均在本区,承诺10年内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若被扶持企业违反承诺,将追回已经发放的扶持资金。已入驻的区内企业、个人或其它经济组织,在本区域的新建项目同样享受本办法。
    对本区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现代服务业、互联网、大数据等新产业、新业态项目,土地出让价比照工业用地价格执行。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现代工业项目包括:
    围绕本区重点发展的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光电科技、生物医药、临空经济等产业,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000万元以上的单个工业项目或新引进为主导产业配套的工业项目。独立选址的工业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300万元/亩,项目建筑容积率不低于1.0,建筑密度不低于30%,绿地率不超过20%,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超过工业项目总面积的7%。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现代服务业项目包括:
    1.现代物流项目——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000万元以上,具备信息服务、展示交易、运输配送等功能的物流项目。
    2.总部经济及金融项目——新引进本年度在本区纳税总额(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不少于1500万元的企业总部、地区总部、功能性总部,截止上一年度,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分公司不少于2家,其中区外公司不少于1家;新引进本年度在本区纳税总额(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不少于2000万元的域外银行、证券、保险、基金、担保公司等机构。
    3.电子商务项目——(1)新引进的拥有自建平台、利用第三方平台开展业务、为电商应用企业提供各种服务的企业,并在本区结算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支付平台等项目;(2)新引进本年度在本区纳税总额(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不少于600万元的电子商务、大数据中心、云计算中心、虚拟网商等对实体经济有明显带动作用的项目;(3)新引进本年度在本区纳税总额(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不少于1200万元的跨境电子商务项目。
    4.大型高端商业项目——新引进整体经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商业业态、经营方式、管理模式具有特色的商业综合体、专业市场、特色街区等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类项目包括:
    新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农业科技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双创基地等科技创新平台。
    第五条  上述未涉及的投资项目名录,经认定,若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有明显带动作用的,同样享受本办法。
 
    第二章  优惠办法
 
    第六条 现代工业项目
    (一)新建类
    1.按合同约定建成投产的新建工业项目,自税务登记年度起,对纳税人依法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按年给予奖励区级留成部分:第1年按区级留成部分的100%用于扶持企业发展;第2年按区级留成部分的80%用于扶持企业发展;第3年按区级留成部分的50%用于扶持企业发展;第4年及以后,以上年度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区级留成部分为基数,增量部分奖励50%。
    2.鼓励新建企业兴建多层生产性厂房,经审核,对达到一类工业用地容积率1.5以上,二类工业用地容积率1.2以上,且投入使用的,第三层厂房每平方米补助150元,第四层及以上每平方米补助200元。
    3.对新引进的产业项目在当年实际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后,按当年实际缴纳税额区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二)租赁类
    1.首次租赁标准化厂房的工业企业,根据实际租赁期限,给予8元/每月·㎡的租金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
    2.首次租赁标准化厂房的工业企业,自税务登记年度起,对纳税人依法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按年给予奖励区级留成部分:第1年按区级留成部分的80%用于扶持企业发展;第2年按区级留成部分的60%用于扶持企业发展;第3年按区级留成部分的30%用于扶持企业发展;第4年及以后,以上年度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区级留成部分为基数,增量部分奖励30%。
    (三)升级类
    1.首次新增的“小升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首次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万元奖励。
    2.奖励新上市企业(不包括房地产项目)。主板上市企业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奖励;中小板、创业板上市企业一次性给予150万元奖励;“新三板”挂牌成功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新四板(山西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完成股份制改制并融资成功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配套奖励。
    第七条 现代服务业项目
    (一)物流类
     1.新建类
    按合同约定建成投产的新建物流项目,自税务登记年度起,对纳税人依法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按年给予奖励区级留成部分:第1年按区级留成部分的90%用于扶持企业发展;第2年按区级留成部分的70%用于扶持企业发展;第3年按区级留成部分的50%用于扶持企业发展;第4年及以后,以上年度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区级留成部分为基数,增量部分奖励50%。
    2.租赁类
    (1)首次租赁标准化厂房的现代物流企业,给予8元/每月·㎡的租金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2)首次租赁标准化厂房的现代物流企业,自税务登记年度起,对纳税人依法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按年给予奖励区级留成部分:第1年按区级留成部分的80%用于扶持企业发展;第2年按区级留成部分的60%用于扶持企业发展;第3年按区级留成部分的30%用于扶持企业发展;第4年及以后,以上年度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区级留成部分为基数,增量部分奖励30%。
    (二)电商类
    1.按合同约定建成运营的电子商务、虚拟产业等项目,自税务登记年度起,对纳税人依法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按年给予奖励区级留成部分:第1年按区级留成部分的90%用于扶持企业发展;第2年按区级留成部分的70%用于扶持企业发展;第3年按区级留成部分的50%用于扶持企业发展;第4年及以后,以上年度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区级留成部分为基数,增量部分奖励50%。
    2.区内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在区内指定范围租赁办公用房或经营场所的,从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每平方米每年进出口额达到3000美元的,全额补贴年度实缴租金;每平方米每年进出口额达2000美元的,按年度实缴租金的5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补贴不超过3年。
    3.区内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在区内指定范围租赁保税仓或监管仓的,经评审,给予不超过6个月租赁费用的补贴。同一企业只能申请一次。
    4.开展保税进口业务的自建平台企业、电商应用企业,经评审,给予每家企业实际发生国内快递费用10%的补贴,最高50万元;开展直购进口、一般出口和保税出口业务的自建平台企业、电商应用企业,年支付EMS、邮政小包、UPS等国际物流费用达200万元以上的,经评审,给予每家企业国际物流费用10%的补贴,最高30万元。
    (三)总部类
    按合同约定建成运营的总部经济、大型商业项目,自运营年度起,对纳税人依法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按年给予奖励区级留成部分:第1年按区级留成部分的90%用于扶持企业发展;第2年按区级留成部分的70%用于扶持企业发展;第3年按区级留成部分的50%用于扶持企业发展;第4年及以后,以上年度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区级留成部分为基数,增量部分奖励50%。现有总部类企业自主理清工商、税务登记注册地,自2018年始,在本区缴纳的新增税款(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按区级留成部分的20%予以财政奖励,奖励年限为3年。
    第八条  科技创新类项目
    (一)双创类
    1.新认定为国家级双创基地的,给予50万元奖励;新认定为省级双创基地的,给予20万元奖励,不重复奖励。同级不同部门的认定只享受一次奖励。
    2.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给予5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给予20万元奖励,不重复奖励。同级不同部门的认定只享受一次奖励。
    3.鼓励双创基地及孵化器培育优秀企业。每培育一家新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双创基地3万元奖励。
    4.双创基地及孵化器内企业在“山西青年创业板”等成功挂牌,并成功融资后,按照融资金额给予全额补贴,每次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自主类
    1.对新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专利金奖、国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等国家级荣誉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国家专利优秀奖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当年获得多项国家级荣誉称号的,不重复奖励。
    2.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对重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3.新评定或公布的中国名牌产品,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新评定或公布的山西省名牌产品,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新评定或公布的中国驰名商标,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新评定或公布的山西省著名商标,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三)科技类
    1.支持申报国家级、省级创新平台。新认定为国家级的,科技研发类给予500万元奖励,科技服务类给予100万元奖励;新认定为省级的,科技研发类给予30万元奖励,科技服务类给予10万元奖励。
    2.企业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按规定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对规模大、合同量大、符合核定条件的转型企业,经企业申请,印花税可采取核定征收方式。本区内企业和国家鼓励类产业更新换代较快的以及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加速折旧。
    第九条  招才引智
    1.对企业引进的优秀外国专家、国家“千人计划”、省“百人计划”人才,按其薪酬(在本区任职工作期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连续3年给予100%的奖励。
    2.当年对本区纳税总额前3强的企业,其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总裁、总经理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每家不超过3名),按其薪酬(在本区任职工作期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给予100%的奖励。
    3.鼓励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主要负责人、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千人计划”入选者、省“百人计划”入选者等国内外高端人才,来本区主持科技攻关项目或创业项目。经评审认定,给予100万元的项目扶持;对重大项目,经“一事一议”,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项目扶持。
    4.鼓励具有3年以上项目研发经验并在国内外取得突出成果的博士后、博士及特别优秀的硕士等国内外人才来本区主持科技前沿项目或创业项目。经评审认定,给予10万元的项目扶持,对重大项目,经“一事一议”,给予不超过80万元的项目扶持。
    5.经本区推荐,成功申报院士工作站并取得积极成效的,经评审认定,给予50万元的研发补贴;新建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并取得积极成效的,经评审认定,给予20万元的研发补贴。
    第十条  社会引荐人及中介机构奖励
    社会引荐人或中介机构为本区新引进外资、世界500强、国内500强、行业知名品牌以及按照国家标准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项目,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以上的,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到位额的2‰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新引进其余新兴产业项目,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以上的,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到位额的1.5‰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章  奖补审定
 
    第十一条  建立入区项目评鉴会制度。评鉴会成员由相关部门组成,并根据需要,聘请相关专家参与评鉴会,对本区招商引资项目入区及享受的奖励与补助办法进行审定。其中,重大项目须按党工委、管委会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定,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二条  外资项目奖励参照本办法,投资额折合人民币计算。
    第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多项扶持政策的企业,按照较高标准执行。单个项目的奖励同时符合多项奖励条款的,按最优条款给予奖励,不重复计奖。
    第十四条  对本办法中未涉及的重大招商项目在上述扶持政策基础上,加大优惠力度,实行“一事一议”政策。采取“一事一议”与本区签订合作合同(协议)的,按照合同(协议)约定执行,不再享受本办法。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国内外知名企业”指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新签约新引进项目,不溯及既往。本办法与其他同类政策不累计享受。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执行之日起,本区内同类相关优惠政策均失效。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本区投资合作促进部负责解释。
    (转自投资临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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