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注重研究互联网思维
随着网络经济发展,我国提出“互联网+”行动计划,并于今年7月4日发布《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指导意见》。基辛格前几天又来到中国,他曾说过,“谁控制了石油,谁就控制了所有国家;谁控制了粮食,谁就控制了人类;谁掌握了货币发行权,谁就掌握了世界。”这是基辛格上世纪说过的话,现在有人说可以再加上一句,谁控制了互联网,谁就控制了道德高地。最近中央领导反复讲要有互联网思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深改领导小组第四次会上强调,要强化互联网思维;李克强总理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8次提到互联网思维的问题。那么,到底什么是互联网思维?互联网以前是一个渠道,后来说互联网是一个平台,再后来说互联网是一个基础设施,现在说互联网是一个社会了。百度一天的点击量是200亿,微信一天有60亿点击量,余额宝一天交易有4500万笔,中国网络的人群已经超过英、法、德、意四国人口的总和,所以说现在互联网已经变成一个社会了。互联网有哪些思维呢?主要包括:用户思维,就是说要“以用户为中心”去考虑问题;简单思维,就是说要专注,给消费者一个选择你的理由;极致思维,就是说要把产品、服务和用户体验做到极致,超越用户预期;迭代思维,就是要快速地对消费者的需求做出反应,讲究“天下武功,唯快不破”;流量思维,就是要“挟客户以令诸侯”,有免费的大数据作支撑,给客户以极大的方便,等等。这些思维非常新,带来的影响也是深远的。
二、要注重研究互联网创新的特点
互联网创新呈现三个新特点:第一,从传统技术创新、产品创新转向商业模式创新。例如,美国Facebook、中国的阿里巴巴、奇虎360的商业成功,很大程度得益于创造和利用新的商业模式。第二,从封闭式创新为主导转向开放式创新为主导。创新向全社会开放,向供应商开放,向消费者开放。第三,创新速度成为第一要义。创新还是死亡,已经成为互联网企业每天必须面对的问题。只有快速创新,尽早抓住用户,才是制胜唯一法宝。这些新特点,要求司法更加重视对商业模式创新的保护,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规范网络竞争秩序的维护,同时也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及时性提出了更高要求。
三、对网络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带来的挑战
总的讲,互联网领域中的新的权利客体不断出现,一方面,给侵权提供了方便,使知识产权侵权形态多样化、隐蔽化、动态化,另一方面,侵权行为的认定、证据的取得、法律适用等方面都面临着新的难题。
涉及互联网新类型案件进到法院,在审查诉讼主体,确定案由,即锁定法律关系上问题不是太大,出现的新问题主要集中在案件管辖、证据制度、法律适用、审判理念上。在目前法律和司法政策还比较缺失的情况下,审判理念就显得尤为重要。这里我想重点谈谈这一问题,和大家一起讨论。
(一)坚持激励创新的理念
刚刚闭幕的五中全会提出了“五大发展理念”,排在首位的就是“创新发展”。创新始终是推动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向前发展的重要动力。抓创新就是抓发展,谋创新就是谋未来。这亦是司法必须坚持的基本定位。
为实现激励创新目的,司法保护应注重三点:第一,贯彻权利保护的比例原则。权利保护范围和强度应与创新高度和贡献程度相适应,避免过高或过低的保护。例如,技术水平越高,商业模式越发达,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越高,应付出更高的成本保护知识产权,不能“就低不就高”,即使别处“一地鸡毛”,你也不能放低身段通过违法而获利。第二,要正确运用利益平衡原则。知识产权的创造者、技术创新者、商业经营者、以网络用户为代表的社会公众等各种利益复杂交错,互联网的健康发展和活力离不开各方利益的共同增长和均衡发展。第三,注意协调法定性与开放性关系。因知识产权的权利类型、保护期限和保护范围均由法律规定,法定色彩浓厚。但随着互联网经济发展,新的权利客体和利益不断涌现,这就要求司法既要恪守知识产权法定原则,又要在不违反立法精神前提下,善于运用原则性条款、法律兜底性规定及时提供司法保护。例如,体育赛事节目转播法律保护问题。由于对体育赛事节目的法律属性和网络转播的性质缺乏明确规定,北京朝阳法院在中超足球赛转播案中,肯定赛事节目画面构成画面作品,援引著作权法第十条的兜底规定予以保护。亚锦赛转播案中,上海浦东法院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原则条款予以保护。两份判决体现了司法对激励创新和保护公平竞争的积极态度。
再如,今年9月中办国办印发的《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明确要求最高法院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牵头“研究商业模式等新形态创新成果知识产权保护办法”,这里不仅涉及保护办法,更重要的是涉及权利形态、权利创设,所以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做好立法建议和司法规制。
另外在激励创新的过程中,许多同志还提出了注重技术中立的理念。
技术中立原则主要是指技术具有工具性和多用途性,不能仅因为某种技术可能被用于侵害他人知识产权,就认定该技术开发者或者经营者应该承担侵权责任。虽然该原则源于美国最高法院索尼案判决,并且国内外对该原则内涵和适用范围存在争议,但不可否认,它提出一种重要概念:即技术创造者不需要为其技术可能被用于侵权而担心,也不需要担心可能因此而遭受打击,不需要为规避此类风险而投入过多防范费用,只需专注于技术创新即可。
在网络环境下,技术创新随处可见,随时发生,几乎没有人可以准确预见技术发展未来方向和可能后果。如果要求创新者对其创新技术的侵权后果负责,则创新者将不堪重负。例如,网络著作权保护制度中的“避风港规则”就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技术中立理念,即便搜索引擎技术、缓存技术被用于盗版行为,也不能因此当然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以此为基础,技术中立原则所保障客体可以从中立性技术扩展到中立性平台服务。如提供纯粹储存空间服务、商务平台服务等,只要自身没有直接实施侵权行为,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在网络环境下倡导技术中立理念,应处理好技术中立与侵权行为认定关系。特别在审理网络著作权,“三网融合”著作权案件时,要准确把握技术中立精神,既要有利于促进科技和商业创新,又防止以技术中立为名行侵权之实。
(二)注重效果导向的理念
因互联网竞争手段多样,涉嫌侵权或竞争行为处于合法与非法间灰色地带,给行为合法性判断带来一定困难。互联网环境下竞争行为具有技术化、间接化和利益影响复杂化的特点。技术化是竞争行为通过信息技术实施,以技术创新名义出现。间接化是网络服务商将用户作为竞争行为中介,以满足用户需求为名,使用户利益被绑架,成为谋取商业利益、打击竞争对手的挡箭牌。利益影响复杂化是指竞争行为与经济效果相互交织。一种竞争行为虽然损害竞争对手,但却可以增进消费者福利。
面对上述互联网侵权或竞争行为,司法需要适当调整合法性判断方法,完善新的评价模式。判断处于模糊地带行为正当性时,需要注重效果思维:当一个案件存在多种法律适用选择和裁判方法时,反复斟酌和考量不同选择可能造成的社会效果,作出符合立法目的、立法精神和立法原则的法律适用选择,对互联网竞争行为正当性判断方面,审判实践探索出一种新的正当性评价模式:通过综合评估竞争行为对竞争者利益、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作出判断。例如,“猎豹浏览器屏蔽视频广告案”,北京一中院从行为效果角度,综合考察屏蔽广告行为对竞争者的损害以及对消费者长远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影响,认定屏蔽广告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注重规则包容的理念
互联网的发展已经渗透到社会方方面面,成为极其复杂的生态系统,多种利益相关者在系统中共生共存,特别是互联网具有去中心化和分布式的特征,在立法滞后、规则缺乏的情况下,司法就被推到解决网络竞争纠纷的前沿,这在一定程度上承担了规则制定者的职能。
人民法院在提炼和划定互联网领域的行业规则和行为准则时,需要注重规则包容的理念。所谓规则包容,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尊重市场自生性规则,例如,最高法院审理的扣扣保镖案,将互联网领域行业规范、自律规范作为发现和认定行业惯常行为标准和公认商业道德的重要渊源,并在此基础上确立法律标准和规则。这体现司法对合理的市场自生性规则的认可。第二,选择最大容忍度规则,在不同规则选择难以取舍时,优先选择对于各方利益有最大容忍度和包容度的规则。例如,在百度诉360插标案中,最高法院实质肯定了最小特权原则:即安全软件的干预行为应以“实现其功能所必需”为前提。这种对安全软件的最小特权限制,既能保障安全软件实现其应有功能,又能尽量少地干扰他人软件运行,兼顾各方利益。
(四)注重严格保护的理念
今年3月13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布 《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这是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后的必然选择。互联网领域目前最流行的商业模式是:“免费基础服务+收费增值服务”,这要求企业在实现盈利之前,必需大量投入。在企业从“烧钱”向盈利过渡和转化过程中,一旦因侵权或不正当竞争受到干扰甚至中断,更需要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
实施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需要两个配套机制:第一,建立符合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的损害赔偿机制。前不久,最高法院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设立“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研究中心”,目的是要在知识产权市场价值评估和损害赔偿计算方法选择等方面有所创新。第二,建立及时有效的司法临时保护机制。充分发挥行为保全制度功能,提高司法救济的及时性和有效性。目前,最高法院正在起草行为保全方面的司法解释,希望大家能够积极参与。
(以上文字根据现场录音整理,最终内容以审核版为准)
相关链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治理的意见
国办发〔2015〕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当前,以“互联网+”为主要内容的电子商务发展迅猛,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强劲动力,对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互联网领域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行为也呈多发高发态势。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国发〔2015〕24号),加强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治理,营造开放、规范、诚信、安全的网络交易环境,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统领,以改革创新监管制度为保障,以新信息技术手段为支撑,以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为目标,着力完善电子商务领域法律法规,加强跨部门、跨地区和跨境执法协作,提升监管能力和技术水平,遏制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多发高发势头,净化互联网交易环境,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为创新创业增添新活力,为经济转型升级注入新动力。
(二)基本原则。
依法监管。加快推进打击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相关法律法规建设,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市场监管职责,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构建法治化市场环境。
技术支撑。积极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加强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等新信息技术在网络交易监管中的研发应用,提高对网上侵权假冒违法犯罪线索的发现、收集、甄别、挖掘能力。
统筹协作。充分发挥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统筹协调机制作用,加强行政执法、行业管理、宣传、司法等部门间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区域联动。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加强跨区域、跨境监管执法信息共享,强化对侵权假冒违法犯罪线索的追踪溯源和联合行动,铲除侵权假冒违法犯罪链条。
社会共治。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落实电子商务相关企业主体责任,畅通社会举报投诉渠道,加强网络数据信息的共享和分析,构建多方参与打击侵权假冒工作新格局。
(三)主要目标。用3年左右时间,有效遏制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初步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参与的监管格局,相关法律法规更加健全,监管技术手段更加先进,协作配合机制更加完善,网络交易秩序逐步规范,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
二、突出监管重点
(四)打击网上销售假劣商品。以农资、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电器电子产品、汽车配件、装饰装修材料、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儿童用品以及服装鞋帽等社会反映集中、关系健康安全、影响公共安全的消费品和生产资料为重点,组织开展集中整治行动,加强监管执法。坚持线上线下治理相结合,在制造加工环节,组织开展电子商务产品质量提升行动,加强风险监测,净化生产源头;在流通销售环节,加强网络销售商品抽检,完善网上交易在线投诉及售后维权机制。将打击侵权假冒行为纳入邮政行业常态化监管,督促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加强对电子商务企业等协议客户的资格审查。依法依规处置互联网侵权假冒有害信息。(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农业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网信办、邮政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五)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以保护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为重点,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实施的侵权违法犯罪。加大对销售仿冒知名商标、涉外商标商品的查处力度,维护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强化对网络(手机)文学、音乐、影视、游戏、动漫、软件及含有著作权的标准类作品等重点领域的监测监管,及时发现和查处网络非法转载等各类侵权盗版行为。依托国家版权监管平台,扩大版权重点监管范围,将智能移动终端第三方应用程序(APP)、网络云存储空间、微博、微信等新型传播方式纳入版权监管。加强网上专利纠纷案件办理和电子商务领域专利执法维权,推进网络商业方法领域发明专利保护。开展邮件、快件寄递渠道专项执法,重点打击进出口环节“蚂蚁搬家”等各种形式的侵权行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文化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知识产权局、网信办、邮政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六)提升监管信息化水平。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等新信息技术,创新市场监管手段。加强域名属地化、网际协议地址(IP地址)精细化管理和网站备案管理,推行网络实名制,推广使用电子标签,实现侵权假冒行为网上发现、源头追溯、属地查处,全程追查不法分子住所地址、IP地址、银行账户等,提高执法打击的精准度。加强业务培训,增强利用新信息技术进行市场监管的能力。(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网信办、邮政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落实企业责任
(七)落实电子商务企业责任。指导和督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加强对网络经营者的资格审查,建立健全网络交易、广告推广等业务和网络经营者信用评级的内部监控制度,制止以虚假交易等方式提高商户信誉的行为,建立完善举报投诉处理机制,实施侵权假冒商品信息巡查清理及交易记录、日志留存,履行违法犯罪线索报告等责任和义务,配合执法部门反向追溯电子商务平台上的侵权假冒商品经营者。指导和督促电子商务自营企业加强内部商品质量管控和知识产权管理,严把进货和销售关口,严防侵权假冒商品进入流通渠道和市场。(公安部、文化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八)落实网络服务商责任。督促网络服务商落实“通知—删除”义务,对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假冒行为的网络信息,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文化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九)落实上下游相关企业责任。指导和督促配送、仓储、邮政、快递等企业推行寄递实名制,完善收寄验视、安检制度,拒绝接收、储运、配送、寄递侵权假冒商品,为执法部门核查违法犯罪线索提供支持。指导和督促网站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核制度,不得发布侵权假冒商品信息。提供商品竞价排名搜索服务的网站,应当提醒消费者搜索结果来自竞价排名,避免误导消费者。(中央综治办、公安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网信办、邮政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四、加强执法协作
(十)完善部门间执法联动机制。加强工作统筹协调与部门合作,完善执法与司法部门之间的线索通报、案件咨询、联席会议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实现行政执法部门与公安、检察、审判机关的信息共享,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加大刑事打击力度,充分利用集群战役模式,摧毁犯罪网络和产业链条。完善跨境电子商务物品通关与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充分发挥税务机关在案件查办中线索发现、协助核查等职能作用。探索建立资金流动监管工作机制,根据侵权假冒犯罪线索,依法追查交易资金账户,控制非法资金。(公安部、农业部、文化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高法院、高检院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一)健全区域间执法协作机制。建立健全电子商务产品执法区域协查机制,实现案件线索与执法信息在区域间流转。鼓励地理位置邻近的地区特别是京津冀、长三角、泛珠三角等地区,推进案件线索和信息共享,开展区域执法联动。(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有关地区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二)完善跨境执法交流协作机制。加强境内外执法部门的合作,建立侵权假冒违法犯罪网上追溯、跨境协作、联合查办的工作机制,围绕重大涉外案件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公安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知识产权局、贸促会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五、健全长效机制
(十三)加快电子商务领域法规建设。针对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的特点、趋势,查找监管执法的薄弱环节,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推动电子商务立法,明确网络商品交易规范、争议解决方式、法律责任以及监管执法依据。推动明确各类电子交易凭证、电子检验检疫报告和证书的法律效力,细化电子证据规格。研究制定电子商务平台与网络经营者侵权假冒责任划分的相关规定。制定统一编码的电子商务交易产品质量信息发布规范,建立电子商务纠纷解决和产品质量担保责任机制。制定电子商务产品质量和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的监督管理办法。针对利用微信、微博等社交网络平台制售侵权假冒商品等现象,研究相关监管和防范措施。(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中央综治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法制办、网信办、高法院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四)推进电子商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充分利用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等政府网站,加强侵权假冒违法犯罪案件等信息公开。建立健全电子商务信用信息管理制度,推进人口、法人、商标和产品质量等信息资源向电子商务企业和信用服务机构开放,促进电子商务信用信息与其他领域相关信息的交换共享,完善电子商务领域信用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加快推进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建设,组织地方开展试点,加强企业标准信息公开服务。组织各行业骨干企业开展产品质量承诺活动,对承诺企业全面开展执法检查,公开执法检查结果。指导电子商务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推行行业诚信公约、企业诚信守法等级评估,引导企业增强信用意识。发布失信企业“黑名单”。(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牵头,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计生委、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网信办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推动电子商务领域应用网络身份证,完善网店实名制,鼓励发展社会化的电子商务网站可信认证服务。(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五)加强政企沟通与协作。加强执法部门与电子商务企业的信息沟通与交流,与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建立投诉举报、违法案件信息通报机制。加强执法部门与行业协会、商会、同业公会等社会组织的沟通联系,完善公示、约谈工作机制,共同防范和打击侵权假冒违法犯罪。(公安部、农业部、文化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网信办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指导地方政府帮助生产企业与电子商务企业开展合作,扩大品牌影响,促进优质商品网上销售,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
(十六)加强舆论和社会监督。借助各类媒体和网络信息平台,广泛开展宣传报道,曝光侵权假冒行为,及时发布网络购物消费警示,震慑违法犯罪,增强消费者自觉抵制侵权假冒商品的意识。畅通网络举报投诉渠道,鼓励和引导消费者、权利人积极举报投诉侵权假冒违法犯罪行为。积极利用国际多双边场合,宣传展示我国打击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工作成效,增信释疑,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宣传部牵头,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网信办、贸促会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国务院办公厅
2015年10月26日
(转自知产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