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李惠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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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06-17 23:32:55]
6月16日下午,临汾市工商局召开全市企业年报信息公示工作推进会并传达了《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县(市、区)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工商质监局长参加会议。
通知指出,为落实“宽进严管”,加快建立“僵尸企业”强制退出机制,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要通过清理工作,唤醒一批,规范一批,吊销一批,引导企业守法诚信经营,净化市场环境。清理工作的对象是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的企业。清理的方式包括督促补报年度报告、纳税申报、变更企业登记事项、吊销营业执照等。
对于被列入清理范围的企业,在核实情况的基础上,分类规范处理。一是对于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能够取得联系的企业,要督促其及时履行法定义务。二是清理对象存在已办理清算备案或已进入破产程序等情形的,可以从清理范围中剔除。三是对于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经现场检查在其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且连续两年未报税的公司,工商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属于“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前设立的企业,税务部门可以依据相关规定依法提请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通知强调,各地要严格依法行政,积极稳妥有序地推进清理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对被列入清理范围的企业进行提示性公告,警示相关违法后果。对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依法实施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的,要严格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的要求执行。证据方面,除了连续两年未报送年度报告、在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现场检查记录、连续两年未报税证明等必要证据外,还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收集未更换新版营业执照、未办理工商联络员备案、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银行基本账户半年内未有资金流动记录等其他证据。对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依法实施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的,相关法律文书可以直接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送达,并在工商机关门户网站上公示。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的,相关法律文书应在公示系统公告栏和企业名下同时公告。
通知还要求,各地工商、税务部门应积极探索将工商部门的经营异常名录库管理与税务部门的非正常户管理工作进行衔接,通过网络专线、电子政务平台等多种方式,建立企业登记备案、股权变动、失联企业、未报税企业等信息交换机制。工商部门将税务机关提供的非正常户信息中符合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条件的相关企业予以公示,税务部门通过工商部门提供的企业年报等相关信息查找系统内非正常状态但尚在经营的企业。在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相关企业重新办理涉税事宜的,经税务部门通知,或者重新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年报事宜的,工商部门终止相应的行政处罚程序。
临汾市工商局提醒广大企业经营户,距2015年度企业年报公示截止期仅剩14天,请企业经营户依法按时完成信息公示年报工作。对于未按规定时限公示年报的企业,工商管理部门将按照法律法规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三年未履行公示义务的,省工商局将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对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限制其三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企业信息公示工作将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转自山西市场导报)